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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
一  為妥適處理國家安全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二項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檢察機關之刑事案件,爰訂
    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訂定
1
一  為妥適處理國家安全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二項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十月二日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檢察機關之刑事案件,爰訂
    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