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效檢討: (一)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輔導、社工、 戒護科長及行政室主任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召 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得隨時召開會議。 (二)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 座談紀錄)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矯正署核備。
七、成效檢討: (一)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輔導、社工、 戒護科長及行政室主任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召 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得隨時召開會議。 (二)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 座談紀錄)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核備。
七、成效檢討: (一)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社工科長、輔 導科長、行政室主任、戒護科長及政風人員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 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召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 得隨時召開會議。 (二)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 座談紀錄)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核備。
七、成效檢討: (一) 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作業、教化、 總務、戒護科長及政風主任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 旬召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得隨時召開會議 。 (二) 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 (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 座談紀錄) 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核備。
柒、成效檢討: 一、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作業、教化、總 務、戒護科長及政風主任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召 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得隨時召開會議。 二、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 (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座 談紀錄) 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