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辦理開放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7
七、成效檢討:
(一)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輔導、社工、
      戒護科長及行政室主任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召
      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得隨時召開會議。
(二)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
      座談紀錄)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矯正署核備。
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7
七、成效檢討:
(一)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輔導、社工、
      戒護科長及行政室主任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召
      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得隨時召開會議。
(二)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
      座談紀錄)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核備。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7
七、成效檢討:
(一)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社工科長、輔
      導科長、行政室主任、戒護科長及政風人員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
      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召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
      得隨時召開會議。
(二)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
      座談紀錄)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核備。
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7
七、成效檢討:
 (一) 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作業、教化、
      總務、戒護科長及政風主任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
      旬召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得隨時召開會議
      。
 (二) 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 (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
      座談紀錄) 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核備。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7
柒、成效檢討:
一、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作業、教化、總
    務、戒護科長及政風主任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召
    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得隨時召開會議。
二、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 (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座
    談紀錄) 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