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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辦理開放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5
五、實施方式:
(一)以各工場輪流及最近一個月未曾違規之一級收容人家屬優先方式辦
      理。
(二)每月至少辦理一次。
(三)如遇本所懇親活動時配合擴大辦理
(四)每月初公告當月預定參訪之時間。
(五)發函通知收容人家屬。
(六)指派專人負責各項陪同及解說事宜。
(七)參訪完畢後召開座談會。
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5
五、實施方式:
(一)以各工場輪流及最近一個月未曾違規之一級收容人家屬優先方式辦
      理。
(二)每月至少辦理一次。
(三)如遇本所懇親活動時配合擴大辦理
(四)每月初公告當月預定參訪之時間。
(五)發函通知收容人家屬。
(六)指派專人負責各項陪同及解說事宜。
(七)參訪完畢後召開座談會。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5
五、實施方式:
(一)以各工場輪流及最近一個月未曾違規之一級收容人家屬優先方式辦
      理。
(二)每月至少辦理一次。
(三)如遇本所懇親活動時配合擴大辦理
(四)每月初公告當月預定參訪之時間。
(五)發函通知收容人家屬。
(六)指派專人負責各項陪同及解說事宜。
(七)參訪完畢後召開座談會。
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5
五、實施方式:
 (一) 以各工場輪流及最近一個月未曾違規之一級收容人家屬優先方式辦
      理。
 (二) 每月至少辦理一次。
 (三) 如遇本監懇親活動時配合擴大辦理
 (四) 每月初公告當月預定參訪之時間。
 (五) 發函通知收容人家屬。
 (六) 指派專人負責各項陪同及解說事宜。
 (七) 參訪完畢後召開座談會。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5
伍、實施方式:
一、以各工場輪流及最近一個月未曾違規之一級收容人家屬優先方式辦理
    。
二、每月至少辦理一次。
三、如遇本監懇親活動時配合擴大辦理
四、每月初公告當月預定參訪之時間。
五、發函通知收容人家屬。
六、指派專人負責各項陪同及解說事宜。
七、參訪完畢後召開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