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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辦理開放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4
四、參訪對象
(一)本所收容人家屬(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三人為限。
(二)社會各界,諸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護人、學校教師、媒體
      、民意代表及企業界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者。
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4
四、參訪對象
(一)本所收容人家屬(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三人為限。
(二)社會各界,諸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護人、學校教師、媒體
      、民意代表及企業界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者。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4
四、參訪對象
(一)本所收容人家屬(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三人為限。
(二)社會各界,諸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護人、學校教師、媒體
      、民意代表及企業界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者。
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4
四、參訪對象
 (一) 本監收容人家屬 (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 三人為限。
 (二) 社會各界,諸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護人、學校教師、媒體
      、民意代表及企業界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者。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4
肆、參訪對象
一、本監收容人家屬 (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 三人為限。
二、社會各界,諸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護人、學校教師、媒體、
    民意代表及企業界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