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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家屬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6
六、本注意事項陳核後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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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