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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家屬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5
五、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裡原則。
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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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