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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家屬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3
三、辦理接見送入飲食物品時,請勿夾帶違禁(法)物品,以免涉及刑責
    。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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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品送入之程序:
    1.查對家屬物品送入單是否填具完整,並加註明菜餚的來源購自何
        處。
    2.核對寄入者身份是否符合。
    3.代收登記人員於送入食品登記單上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4.查對寄入物品與送入單是否相符,無誤後交由物檢室檢查。
    5.請勿夾帶藏違禁物品,以免涉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