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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家屬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1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及法務
    部 99 年 10 月 0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辦理收容人家屬
    接見送入飲食及物品。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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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八十五監決第一八三七四號函與
    法務部八十八矯字第0三0五五三號函及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二年四月
    二十五日傳真函:為杜絕違禁物品流入監院所,提示收容人親友送入
    菜餚統一規定辦理。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如未辦理接見,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 (或禁見被告親屬) 送
        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
        違法,自負責任。
    4.禁見被告親屬以能證明者為限。
    5.寄入人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6.查對物品寄入單與身份證明文件是否相符合。
    7.禁見被告親屬寄入物品時應附身份證影本於寄物單上並簽名或蓋
        章。
    8.詳細檢查有無藏匿違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