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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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4
四、前項調查及警察人員之人數,由督導小組分別與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 部警政署商定之。於執行查察期間,並得視當地選情需要增減指派人 員。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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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調查及警察人員之人數,由督導小組分別與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 部警政署商定之。於執行查察期間,並得視當地選情需要增減指派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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