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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為民服務獎懲要點 8
八、司法志工服務情形應按季檢討,並擇優表揚前三名,其程序依本要點 第三點辦理之,所需經費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如其服務情形不佳或 影響機關聲譽者,除應即時糾正或辭退外,並應於季未取捨之。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8
八、司法志工服務情形應按季檢討,並擇優表揚前三名,其程序依本要點 第三點辦理之,所需經費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如其服務情形不佳或 影響機關聲譽者,除應即時糾正或辭退外,並應於季未取捨之。
民國 93 年 10 月 18 日訂定
8
八、司法志工服務情形應按季檢討,並擇優表揚前三名,其程序依本要點 第三點辦理之,所需經費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如其服務情形不佳或 影響機關聲譽者,除應即時糾正或辭退外,並應於季未取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