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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辦理消費者保護宣導實施要點 4
肆、細部措施:
一、資料蒐編:
    由政風室負責相關資料之蒐集、彙整、製作。
二、資料宣導:
    由政風室視狀況依前揭實施方式辦理宣導。
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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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細部措施:
一、資料蒐編:
    由政風室負責相關資料之蒐集、彙整、製作。
二、資料宣導:
    由政風室視狀況依前揭實施方式辦理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