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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新法評分要點 7
七、羈押和感訓 (強制工作) 折抵日數逾總刑期之比例符合左列情形者
    ,依其情形增加其起分:
 (一) 逾十分之一者,增加 0.3  分。
 (二) 逾九分之一者,增加 0.4  分。
 (三) 逾八分之一者,增加 0.5  分。
 (四) 逾七分之一者,增加 0.6  分。
 (五) 逾六分之一者,增加 0.7  分。
 (六) 逾五分之一者,增加 0.8  分。
 (七) 逾四分之一者,增加 0.9  分。
 (八) 逾三分之一者,增加 1.0  分。
 (九) 逾二分之一者,增加 1.1  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7
七、羈押和感訓 (強制工作) 折抵日數逾總刑期之比例符合左列情形者
    ,依其情形增加其起分:
 (一) 逾十分之一者,增加 0.3  分。
 (二) 逾九分之一者,增加 0.4  分。
 (三) 逾八分之一者,增加 0.5  分。
 (四) 逾七分之一者,增加 0.6  分。
 (五) 逾六分之一者,增加 0.7  分。
 (六) 逾五分之一者,增加 0.8  分。
 (七) 逾四分之一者,增加 0.9  分。
 (八) 逾三分之一者,增加 1.0  分。
 (九) 逾二分之一者,增加 1.1  分。
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7
七、羈押和感訓 (強制工作) 折抵日數逾總刑期之比例符合左列情形者,
    依其情形增加其起分:
 (一) 逾十分之一者,增加 0.3  分。
 (二) 逾九分之一者,增加 0.4  分。
 (三) 逾八分之一者,增加 0.5  分。
 (四) 逾七分之一者,增加 0.6  分。
 (五) 逾六分之一者,增加 0.7  分。
 (六) 逾五分之一者,增加 0.8  分。
 (七) 逾四分之一者,增加 0.9  分。
 (八) 逾三分之一者,增加 1.0  分。
 (九) 逾二分之一者,增加 1.1  分。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7
七  羈押和感訓 (強制工作) 折抵日數逾總刑期之比例符合左列情形者,
    依其情形增加其起分:
  (1) 逾十分之一者,增加 0.3分。 (6)  逾五分之一者,增加 0.8分。
  (2) 逾九分之一者,增加 0.4分。 (7)  逾四分之一者,增加 0.9分。
  (3) 逾八分之一者,增加 0.5分。 (8)  逾三分之一者,增加 1.0分。
  (4) 逾七分之一者,增加 0.6分。 (9)  逾二分之一者,增加 1.1分。
  (5) 逾六分之一者,增加 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