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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新法評分要點 11
十一、連續違規受停止計分月份得累計計算,但核低分數仍不得低於起分
      之規定。回復至原得分數之期間則重新計算。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11
十一、連續違規受停止計分月份得累計計算,但核低分數仍不得低於起分
      之規定。回復至原得分數之期間則重新計算。
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11
十一、連續違規受停止計分月份得累計計算,但核低分數仍不得低於起分
      之規定。回復至原得分數之期間則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