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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舊法評分要點 8
八、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之類別核低操行及教化二項
    分數。總刑期因裁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差
    額。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8
八、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之類別核低操行及教化二項
    分數。總刑期因裁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差
    額。
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8
八、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之類別核低操行及教化二項
    分數。總刑期因裁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差
    額。
民國 86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8
八  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之類別核低操行及教化二項
    分數。總刑期因裁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差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