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舊法評分要點 7七、羈押和感訓 (強制工作) 折抵日數逾總刑期之比例符合左列情形者,
依其情形增加其起分:
(一) 逾十分之一者,增加 0.3 分。
(二) 逾九分之一者,增加 0.4 分。
(三) 逾八分之一者,增加 0.5 分。
(四) 逾七分之一者,增加 0.6 分。
(五) 逾六分之一者,增加 0.7 分。
(六) 逾五分之一者,增加 0.8 分。
(七) 逾四分之一者,增加 0.9 分。
(八) 逾三分之一者,增加 1.0 分。
(九) 逾二分之一者,增加 1.1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