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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6: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舊法評分要點 4
四、第一類別之受刑人入監當月報編,次月評分。第二類別以上,須考核
    滿一個月再報編。下列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
    四項之規定得暫緩編級:
    1.違規未達受停止計分者,緩編一個月。
    2.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一個月者,緩編一個月。
    3.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二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4.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4
四、第一類別之受刑人入監當月報編,次月評分。第二類別以上,須考核
    滿一個月再報編。下列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
    四項之規定得暫緩編級:
    1.違規未達受停止計分者,緩編一個月。
    2.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一個月者,緩編一個月。
    3.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二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4.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4
四、第一類別之受刑人入監當月報編,次月評分。第二類別以上,須考核
    滿一個月再報編。下列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
    四項之規定得暫緩編級:
    1.違規未達受停止計分者,緩編一個月。
    2.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一個月者,緩編一個月。
    3.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二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4.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86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4
四  第一類別之受刑人入監當月報編,次月評分。第二類別以上,須考核
    滿一個月再報編。違規者依懲罰規定緩編,但以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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