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一類別之受刑人入監當月報編,次月評分。第二類別以上,須考核 滿一個月再報編。下列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 四項之規定得暫緩編級: 1.違規未達受停止計分者,緩編一個月。 2.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一個月者,緩編一個月。 3.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二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4.連續違規者累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