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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舊法評分要點 13
十三、受刑人違反收容人生活管教實施要點之規定,經管理人員登錄者,
      教區輔導員應將其事實,作為核低當月各項考評分數之參考。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13
十三、受刑人違反收容人生活管教實施要點之規定,經管理人員登錄者,
      教區輔導員應將其事實,作為核低當月各項考評分數之參考。
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13
十三、受刑人違反收容人生活管教實施要點之規定,經管理人員登錄者,
      教區輔導員應將其事實,作為核低當月各項考評分數之參考。
民國 86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11
十一  受刑人違反收容人生活管教實施要點之規定,經管理人員登錄者,
      教區輔導員應將其事實,作為核低當月各項考評分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