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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舊法評分要點 12
十二、違規受刑人回復至原得分數考核期間,如行狀優異有具體事證者,
      得提前一至三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12
十二、違規受刑人回復至原得分數考核期間,如行狀優異有具體事證者,
      得提前一至三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
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12
十二、違規受刑人回復至原得分數考核期間,如行狀優異有具體事證者,
      得提前一至三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