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性質,案件結束自動解組。俟有新受理案件,再 由典獄長命令成立,重新視需要聘(派)委員。
九、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性質,案件結束自動解組。俟有新受理案件,再 由典獄長命令成立,重新視需要聘 (派)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