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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9
九、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性質,案件結束自動解組。俟有新受理案件,再
    由典獄長命令成立,重新視需要聘(派)委員。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9
九、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性質,案件結束自動解組。俟有新受理案件,再
    由典獄長命令成立,重新視需要聘 (派)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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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性質,案件結束自動解組。俟有新受理案件,再
    由典獄長命令成立,重新視需要聘 (派) 委員。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9
九、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性質,案件結束自動解組。俟有新受理案件,再
    由典獄長命令成立,重新視需要聘 (派)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