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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8
八、外聘之委員出席會議得支領車馬費,每次最高以二千元為限。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8
八、外聘之委員出席會議得支領車馬費,每次最高以二千元為限。
8
八、外聘之委員出席會議得支領車馬費,每次最高以二千元為限。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8
八、外聘之委員出席會議得支領車馬費,每次最高以二千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