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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7
七、外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
    制專長或法學素養。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7
七、外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
    制專長或法學素養。
7
七、外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
    制專長或法學素養。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7
七、外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
    制專長或法學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