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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6
六、本監副典獄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6
六、本監副典獄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
6
六、本監副典獄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6
六、本監副典獄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