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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3
三、本監受理請求權人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時,秘書室應即報告典獄長,成
    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3
三、本監受理請求權人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時,秘書室應即報告典獄長,成
    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3
三、本監受理請求權人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時,秘書室應即報告典獄長,成
    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3
三、本監受理請求權人申請國家賠償案件時,秘書室應即報告典獄長,成
    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