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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3.03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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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18
十八、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應以指派本所之相關科室人員充訴訟代 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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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應以指派本所之相關科室人員充訴訟代 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18
十八、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應以指派本所之相關科室人員充訴訟代 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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