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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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16
十六、本所應審慎行使求償權,其於求償權行使前,相關科室應先請政風 室清查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於必要時依法聲請 保全措施。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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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所應審慎行使求償權,其於求償權行使前,相關科室應先請政風 室清查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於必要時依法聲請 保全措施。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16
十六、本所應審慎行使求償權,其於求償權行使前,相關科室應先請政風 室清查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於必要時依法聲請 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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