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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收容人親友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7
七、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接見人數眾多時,得酌情縮減之。
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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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接見人數眾多時,得酌情縮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