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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收容人親友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3
三、所謂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伯叔、
    姑姨、舅父、兄弟姐妹、甥姪】、二親等內之姻親【媳、婿、嫂、弟
    婦、姐妹夫、孫媳孫婿、繼父母、舅姑夫、翁姑、岳父母、夫妻之兄
    弟姐妹、妯娌連襟】《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已屬四等親之旁系
    血親,不符規定》
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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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謂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伯叔、
    姑姨、舅父、兄弟姐妹、甥姪】、二親等內之姻親【媳、婿、嫂、弟
    婦、姐妹夫、孫媳孫婿、繼父母、舅姑夫、翁姑、岳父母、夫妻之兄
    弟姐妹、妯娌連襟】《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已屬四等親之旁系
    血親,不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