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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收容人親友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收容人接見次數及對象如左:
 (一) 受戒治處分人,每七日一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二) 各級受刑人接見次數及對象如左: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七日一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2.三級受刑人,每五日一次。不限對象。
      3.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不限對象。
      4.一級受刑人,每一日一次。不限對象。
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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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接見次數及對象如左:
 (一) 受戒治處分人,每七日一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二) 各級受刑人接見次數及對象如左: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七日一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2.三級受刑人,每五日一次。不限對象。
      3.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不限對象。
      4.一級受刑人,每一日一次。不限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