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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收容人親友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本注意事項陳核後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並經下達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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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注意事項陳核後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並經下達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