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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收容人親友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送入之物品以下列所列者為限:
   (一) 水果類:除可釀酒之水果外,其他在不影響戒護安全範圍內之新
        鮮水果准予送入。
   (二) 食品類:除生冷菜餚及檢查不易之食品外,在不影響收容人健康
        及戒護安全範圍內准予送入。
   (三) 藥品類:親友送入之藥品,應先經本監醫師同意,並檢具合格醫
        療院所醫師開具之診斷書或處方箋方准送入,但禁止送入藥粉及
        非原裝之膠囊。
   (四) 必需物品:以日用必需品為限,有礙監獄紀律及戒護安全者禁止
        送入。
   (五) 書籍類:以有益收容人身心之書刊,每次以三本為限。
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1
十一、送入之物品以下列所列者為限:
   (一) 水果類:除可釀酒之水果外,其他在不影響戒護安全範圍內之新
        鮮水果准予送入。
   (二) 食品類:除生冷菜餚及檢查不易之食品外,在不影響收容人健康
        及戒護安全範圍內准予送入。
   (三) 藥品類:親友送入之藥品,應先經本監醫師同意,並檢具合格醫
        療院所醫師開具之診斷書或處方箋方准送入,但禁止送入藥粉及
        非原裝之膠囊。
   (四) 必需物品:以日用必需品為限,有礙監獄紀律及戒護安全者禁止
        送入。
   (五) 書籍類:以有益收容人身心之書刊,每次以三本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