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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收容人親友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送入之物品,均需經過嚴格檢查;食品 (含水果) 以二公斤為限,但
    有損收容人健康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夾帶違禁品者,移送地
    檢署偵辦。
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0
十、送入之物品,均需經過嚴格檢查;食品 (含水果) 以二公斤為限,但
    有損收容人健康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夾帶違禁品者,移送地
    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