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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收容人親友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1
一、為加強為民服務,並維護收容人之健康及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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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為民服務,並維護收容人之健康及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