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0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2
二、本署提起公訴之案件,負責各該案件之公訴檢察官得主動或責由檢察 事務官、書記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聯繫,就相關事證 交換意見。
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2
二、本署提起公訴之案件,負責各該案件之公訴檢察官得主動或責由檢察 事務官、書記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聯繫,就相關事證 交換意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