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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家屬及外賓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4
四、收容人家屬及外賓參訪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訪之
    規定,須服裝整齊、保持肅靜,未經許可不得攝影,並禁止與收容人
    交談或傳遞物品。未成年人、酒醉人或病人,禁止參訪。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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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家屬及外賓參訪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訪之
    規定,須服裝整齊、保持肅靜,未經許可不得攝影,並禁止與收容人
    交談或傳遞物品。未成年人、酒醉人或病人,禁止參訪。
民國 93 年 09 月 02 日訂定
4
四、收容人家屬及外賓參訪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訪之
    規定,須服裝整齊、保持肅靜,未經許可不得攝影,並禁止與收容人
    交談或傳遞物品。未成年人、酒醉人或病人,禁止參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