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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家屬及外賓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3
三、實施方式:
(一)收容人家屬以每月辦理一次為原則,時間為每月第四週之星期三,
      並於每月初公告當月預定開放參觀之日期及時間,使接見家屬知悉
      。
(二)必要時得調查收容人意願,由本所寄發邀請函及回函卡,邀請收容
      人家屬參加。
(三)收容人家屬於填妥「家屬參訪申請單」(如附件一)後,得併同辦
      理接見登記,提交接見登記人員,俾利縮短審核流程,但已參觀過
      之家屬不得再次申請;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數以五十人為限,
      登記額滿後,當月不再受理。
(四)外賓參訪得由本所發函邀請或主動與本所聯繫,填寫「外賓參訪申
      請單」(如附件二)後,得傳真或寄送本所審核並統計人數後另訂
      參訪時間。
(五)開放參訪當日,參訪家屬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接見室等候,由本
      所人員統一提帶參訪。外賓得至大門服務台由本所人員統一提帶參
      訪。
(六)參訪者進入戒護區應經檢查,並以身分證明文件由檢查站審核後換
      證,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如行動電話、呼叫器、皮包等),仍
      依應規定暫放檢查站保管箱。
(七)參訪時程及路線:於行政大樓禮堂簡報後,引領參訪戒護區(參訪
      路線由大門→中控門→女所→中央台→中央走道→仁二舍右邊走道
      →第二工場→愛二舍右邊走道→第八工場→炊場→中央走道→返回
      行政大樓禮堂)。參訪完畢於行政大樓禮堂舉行座談會。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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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
 (一) 收容人家屬以每月辦理一次為原則,時間為每月第四週之星期三,
      並於每月初公告當月預定開放參觀之日期及時間,使接見家屬知悉
      。
 (二) 必要時得調查收容人意願,由本所寄發邀請函及回函卡,邀請收容
      人家屬參加。
 (三) 收容人家屬於填妥「家屬參訪申請單」 (如附件一) 後,得併同辦
      理接見登記,提交接見登記人員,俾利縮短審核流程,但已參觀過
      之家屬不得再次申請;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數以五十人為限,
      登記額滿後,當月不再受理。
 (四) 外賓參訪得由本所發函邀請或主動與本所聯繫,填寫「外賓參訪申
      請單」 (如附件二) 後,得傳真或寄送本所審核並統計人數後另訂
      參訪時間。
 (五) 開放參訪當日,參訪家屬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接見室等候,由本
      所人員統一提帶參訪。外賓得至大門服務台由本所人員統一提帶參
      訪。
 (六) 參訪者進入戒護區應經檢查,並以身分證明文件由檢查站審核後換
      證,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 (如行動電話、呼叫器、皮包等) ,仍
      依應規定暫放檢查站保管箱。
 (七) 參訪時程及路線:於行政大樓禮堂簡報後,引領參訪戒護區 (參訪
      路線由大門→中控門→女所→中央台→中央走道→仁二舍右邊走道
      →第二工場→愛二舍右邊走道→第八工場→炊場→中央走道→返回
      行政大樓禮堂) 。參訪完畢於行政大樓禮堂舉行座談會。
民國 93 年 09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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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
 (一) 收容人家屬以每月辦理一次為原則,時間為每月第四週之星期三,
      並於每月初公告當月預定開放參觀之日期及時間,使接見家屬知悉
      。
 (二) 必要時得調查收容人意願,由本所寄發邀請函及回函卡,邀請收容
      人家屬參加。
 (三) 收容人家屬於填妥「家屬參訪申請單」 (如附件一) 後,得併同辦
      理接見登記,提交接見登記人員,俾利縮短審核流程,但已參觀過
      之家屬不得再次申請;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數以五十人為限,
      登記額滿後,當月不再受理。
 (四) 外賓參訪得由本所發函邀請或主動與本所聯繫,填寫「外賓參訪申
      請單」 (如附件二) 後,得傳真或寄送本所審核並統計人數後另訂
      參訪時間。
 (五) 開放參訪當日,參訪家屬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接見室等候,由本
      所人員統一提帶參訪。外賓得至大門服務台由本所人員統一提帶參
      訪。
 (六) 參訪者進入戒護區應經檢查,並以身分證明文件由檢查站審核後換
      證,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 (如行動電話、呼叫器、皮包等) ,仍
      依應規定暫放檢查站保管箱。
 (七) 參訪時程及路線:於行政大樓禮堂簡報後,引領參訪戒護區 (參訪
      路線由大門→中控門→女所→中央台→中央走道→仁二舍右邊走道
      →第二工場→愛二舍右邊走道→第八工場→炊場→中央走道→返回
      行政大樓禮堂) 。參訪完畢於行政大樓禮堂舉行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