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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43
四十三、出納管理單位應置備下列簿籍:
        1、代收款出納備查簿,備登收支結存。
        2、收容人保管款出納備查簿,備登收支結存。
        3、零用金出納備查簿,備登收支結存。
        3、歲入類現金出納備查簿,備登收支結存。
        4、歲入勒戒費用出納備查簿,備登收支結存。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43
四十三、出納管理單位應置備下列簿籍:
        1、代收款出納備查簿,備登收支結存。
        2、收容人保管款出納備查簿,備登收支結存。
        3、零用金出納備查簿,備登收支結存。
        3、歲入類現金出納備查簿,備登收支結存。
        4、歲入勒戒費用出納備查簿,備登收支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