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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39
三十九、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
        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二年
        ,屆滿二年後,陳經該管上級機關同意得予銷毀。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39
三十九、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
        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二年
        ,屆滿二年後,陳經該管上級機關同意得予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