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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33
三十三、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保證金之退還時,應依據會計單位編製之傳票
        ,始可退還;保固金亦同。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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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保證金之退還時,應依據會計單位編製之傳票
        ,始可退還;保固金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