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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28
二十八、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收付,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傳票執行
        ,如根據核准文件收入者,應即填製「收入款項通知單」或書面
        通知會計單位補製傳票,執行後,收付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
        之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傳票上簽章以示完成收付手續。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28
二十八、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收付,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傳票執行
        ,如根據核准文件收入者,應即填製「收入款項通知單」或書面
        通知會計單位補製傳票,執行後,收付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
        之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傳票上簽章以示完成收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