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員工薪津內扣繳之各種費款,必須依據有關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 通知,始得辦理,現行扣繳項目包括:所得稅、公保、公務人員 退撫基金、健 (眷) 保費、勞保費、福利互助金、公教住宅貸款 、公教存款及其他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