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24
二十四、支付款項,須由金融機構匯寄者,應洽會計單位在傳票上註明匯
        往地點及受款人名稱,即日匯出,並將匯款憑證附入原傳票。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24
二十四、支付款項,須由金融機構匯寄者,應洽會計單位在傳票上註明匯
        往地點及受款人名稱,即日匯出,並將匯款憑證附入原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