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16
十六、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如發現偽造或變造時,應即依法 究辦,如未查究,其損失應由經收人員賠償。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16
十六、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如發現偽造或變造時,應即依法 究辦,如未查究,其損失應由經收人員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