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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16
十六、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如發現偽造或變造時,應即依法
      究辦,如未查究,其損失應由經收人員賠償。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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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如發現偽造或變造時,應即依法
      究辦,如未查究,其損失應由經收人員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