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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設置及處理要點 7
七  投書內容涉及兩個以上之單位者,由首長指示處理方式;若投書內容
    有涉及員工操守違法之資料,對投書人之身分除應保密外,並由政風
    室瞭解後陳  首長核處。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7
七  投書內容涉及兩個以上之單位者,由首長指示處理方式;若投書內容
    有涉及員工操守違法之資料,對投書人之身分除應保密外,並由政風
    室瞭解後陳  首長核處。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7
七  投書內容涉及兩個以上之單位者,由首長指示處理方式;若投書內容
    有涉及員工操守違法之資料,對投書人之身分除應保密外,並由政風
    室瞭解後陳  首長核處。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7
七  投書內容涉及兩個以上之單位者,由首長指示處理方式;若投書內容
    有涉及員工操守違法之資料,對投書人之身分除應保密外,並由政風
    室瞭解後陳  首長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