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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設置及處理要點 3
三  戒護科各場舍單位主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收容人投書,以暢通收
    容人申訴管道。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3
三  戒護科各場舍單位主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收容人投書,以暢通收
    容人申訴管道。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3
三  戒護科各場舍單位主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收容人投書,以暢通收
    容人申訴管道。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3
三  戒護科各場舍單位主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收容人投書,以暢通收
    容人申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