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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設置及處理要點 2
二  意見箱之設置,以各場舍單位至少設置一個,置於收容人易投遞之處
    所為原則;並於意見箱旁張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
    投書須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2
二  意見箱之設置,以各場舍單位至少設置一個,置於收容人易投遞之處
    所為原則;並於意見箱旁張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
    投書須知」。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2
二  意見箱之設置,以各場舍單位至少設置一個,置於收容人易投遞之處
    所為原則;並於意見箱旁張貼「台灣台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投書須知
    」。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2
二  意見箱之設置,以各場舍單位至少設置一個,置於收容人易投遞之處
    所為原則;並於意見箱旁張貼「台灣台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投書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