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3
三、收容人家屬參訪,每月至少辦理一次,並於每月月初公告當月預定開
    放參訪之日期及時間,俾使接見家屬知悉。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
    數以三十人為限。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家屬參訪,每月至少辦理一次,並於每月月初公告當月預定開
    放參訪之日期及時間,俾使接見家屬知悉。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
    數以三十人為限。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3
三、收容人家屬參訪,每月至少辦理一次,並於每月月初公告當月預定開
    放參訪之日期及時間,俾使接見家屬知悉。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
    數以三十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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