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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開放收容人家屬參訪實施要點 2
二、參訪對象以收容人家屬為主,社會各界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
    護人、學校教師、媒體及企業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之適當人士亦可在
    邀請之列。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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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訪對象以收容人家屬為主,社會各界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
    護人、學校教師、媒體及企業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之適當人士亦可在
    邀請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