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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3
三、實施方式:
(一)每月辦理一次為原則,時間暫訂為每月第四個星期之星期二上午,
      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參訪次數及確定日期並另行公告。
(二)每月底公告(含本所網頁)次月預定開放參訪之日期及時間,接見
      登記室人員,應配合張貼海報,使接見家屬知悉。
(三)收容人家屬於填妥「參訪申請單」(如附件一)後,得併同辦理接
      見登記,提交接見登記人員,俾利縮短審核流程,但已參觀過之家
      屬不得再次申請;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數暫以五十人為限,登
      記額滿後,當月不再受理。
(四)開放參訪當日,參訪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接見室等候,由本
      所人員統一提帶參訪。
(五)參訪者進入戒護區應經檢查,並以身分證明文件由檢查站審核後換
      證,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仍依應規定暫放檢查站保管箱。
(六)參訪時程:10:00 ~10:15 於行政大樓禮堂簡報。10:15 ~10:40
      參訪戒護區(中央台-二工場-三工場-舍房-佛堂-四工場-一
      工場-衛生科)。10:40 ~11:00 於行政大樓禮堂舉行座談會。
(七)女收容人家屬由女所戒護人員提帶參訪女所(舍房-工場-育嬰室
      -佛堂)。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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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
(一)每月辦理一次為原則,時間暫訂為每月第四個星期之星期二上午,
      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參訪次數及確定日期並另行公告。
(二)每月底公告(含本所網頁)次月預定開放參訪之日期及時間,接見
      登記室人員,應配合張貼海報,使接見家屬知悉。
(三)收容人家屬於填妥「參訪申請單」(如附件一)後,得併同辦理接
      見登記,提交接見登記人員,俾利縮短審核流程,但已參觀過之家
      屬不得再次申請;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數暫以五十人為限,登
      記額滿後,當月不再受理。
(四)開放參訪當日,參訪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接見室等候,由本
      所人員統一提帶參訪。
(五)參訪者進入戒護區應經檢查,並以身分證明文件由檢查站審核後換
      證,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仍依應規定暫放檢查站保管箱。
(六)參訪時程:10:00 ~10:15 於行政大樓禮堂簡報。10:15 ~10:40
      參訪戒護區(中央台-二工場-三工場-舍房-佛堂-四工場-一
      工場-衛生科)。10:40 ~11:00 於行政大樓禮堂舉行座談會。
(七)女收容人家屬由女所戒護人員提帶參訪女所(舍房-工場-育嬰室
      -佛堂)。
民國 93 年 09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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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
 (一) 每月辦理一次為原則,時間暫訂為每月第四個星期之星期二上午,
      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參訪次數及確定日期並另行公告。
 (二) 每月底公告 (含本所網頁) 次月預定開放參訪之日期及時間,接見
      登記室人員,應配合張貼海報,使接見家屬知悉。
 (三) 收容人家屬於填妥「參訪申請單」 (如附件一) 後,得併同辦理接
      見登記,提交接見登記人員,俾利縮短審核流程,但已參觀過之家
      屬不得再次申請;為便於解說,每次參訪人數暫以五十人為限,登
      記額滿後 (如附件二) ,當月不再受理。
 (四) 開放參訪當日,參訪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接見室等候,由本
      所人員統一提帶參訪。
 (五) 參訪者進入戒護區應經檢查,並以身分證明文件由檢查站審核後換
      證,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仍依應規定暫放檢查站保管箱。
 (六) 參訪時程:10:00 ~10:15 於行政大樓禮堂簡報。10:15 ~10:40
      參訪戒護區 (中央台-二工場-三工場-舍房-佛堂-四工場-一
      工場-衛生科) 。10:40 ~11:00 於行政大樓禮堂舉行座談會。
 (七) 女收容人家屬由女所戒護人員提帶參訪女所 (舍房-工場-育嬰室
      -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