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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哺乳室使用管理要點 10
十、本室僅作為哺(集)乳之用,不得移做他事(如飲食、休息或私人討
    論等),非哺乳人員不得任意進入本室。
民國 93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10
十、本室僅作為哺 (集) 乳之用,不得移做他事 (如飲食、休息或私人討
    論等) ,非哺乳人員不得任意進入本室。